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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offer又毀約,任性招聘有多坑人? |
2024-10-01 03:38:51 來源:廣西雲-廣西日報 編輯:潘曉明 |
閱讀提示 企業發了offer後毀約的做法,不僅打亂了求職者的職業規劃,還可能使其錯失良機,增加就業難度。專業人士就此表示,這一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企業方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馬上就畢業了,拿到手的offer卻‘飛’了,我的心情像坐過山車一樣大起大落。”談起最近的求職經曆,來自北京某高校的應屆畢業生王禹澤有些失落。 企業方這種發了offer後毀約、拒絕錄用的做法,讓求職者措手不及。專業人士就此表示,這一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企業方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臨近畢業,offer卻被“鴿”了 經過一番投簡曆、筆試、面試,今年3月初,王禹澤拿到了某企業的offer,并與該企業簽約。 “收到offer後,我以為可以高枕無憂了。”王禹澤坦言,由于該企業要求提前到崗實習,他已經在公司附近租了房子,并預付3個月租金。 沒想到,一周後,企業HR告訴王禹澤,因業務調整,他報考的職位被取消。那一刻,王禹澤慌了。他曾在社交媒體上看到有人發過類似經曆,但沒想到這樣的遭遇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說實話很不甘心,企業招聘如同兒戲一般。”剛收到解約通知的那幾天,王禹澤不時咨詢解約原因,可得到的都是“官方回應”,且無賠償事宜的回複,“再後來,HR幹脆不回信息了。” 記者采訪發現,遭遇企業方毀約的,不僅有像王禹澤這樣的畢業生,還有跳槽的勞動者。為了謀求更好的發展機會,在北京從事互聯網工作的趙茸從2023年11月開始投遞簡曆。經過3輪面試,2024年春節前夕,他收到了意向企業發來的offer,約定年後入職。 “說要錄用我的那家企業規模不小,拿到offer後,我覺得比較可靠,便第一時間向原公司提出了離職。”趙茸說。可随着約定的入職日期臨近,無人聯系他辦理入職手續,趙茸便聯系當初負責招聘的工作人員,卻被告知他所投遞的職位已關閉。至于具體原因,這名工作人員含糊其詞,最終也沒有說清楚。 錯失良機,增加就業難度 談及企業招聘又毀約的原因,某互聯網企業HR張晨透露,或是招聘過程中出現内部調整,導緻原本有用人需求的職位被取消,或盲目加入“搶人潮”,沒有充分考慮内部組織架構,沒有做好人力資源規劃,導緻招聘過量,“為了節省人力資源成本,采取毀約這種簡單粗暴的手段。” 對于求職者來說,企業毀約不僅打亂了他們的職業規劃,還可能使其錯過“金三銀四”等最佳招聘季,增加就業難度。 被問及後續打算時,王禹澤表示維權耗費時間、精力,他想抓住畢業季的“尾巴”,“海投”簡曆,盡快找到工作,将損失降到最低,“畢竟應屆生的身份是很珍貴的。” “offer被‘鴿’後,我面臨的是失業和社保斷繳。”趙茸說,部分企業招聘時比較在意求職者的“空窗期”,“‘空窗期’越長,越不利于日後求職和職場發展。” 任性招聘“傷人害企”。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一起用人單位發offer後反悔引發的糾紛案中,黃先生應聘某公司項目經理職位,面試幾天後收到了《通知函》,函中寫明邀請他擔任項目經理一職,并标明了上班日期、合同期限等。黃先生便辦理原公司的離職手續。 但就在黃先生辦完離職手續的前一天,新公司的人事通知黃先生,入職前需要加測筆試。随後,該公司以黃先生筆試不合格為由不予錄用。黃先生便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發送《通知函》,明确表示應聘成功,但又增加筆試,并以筆試未通過為由不予聘用,造成黃先生的經濟損失。公司的上述行為明顯違背誠信原則,應當據此賠償黃先生的損失。結合黃先生的離職時間、薪資情況等,法院酌定公司賠償2萬元。 發offer後拒錄,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企業發放offer具備法律效力。”北京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璐凱告訴記者,從企業招聘到勞動者應聘,再到企業發放offer等一系列行為,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前發生,雙方都具有先合同義務,這一系列流程是建立在民法典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 趙璐凱認為,企業發放offer後拒絕錄用的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求職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賠償。“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求職者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要求其支付合理的賠償。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趙璐凱說。 “求職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對記者說,由于此時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故該類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因此無須以勞動仲裁作為前置程序。記者了解到,在過往類似司法判例中,隻要求職者舉證得當,法院往往會支持求職者的維權訴求。 李軍提醒求職者,盡可能多方了解意向企業的情況,尤其是雇主品牌形象及誠信度。“請求賠償時,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身因毀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空口無憑,要注意留痕管理,保留寫明拟錄用崗位、薪資待遇、報到時間等要素的正規offer。” “另外,學校就業指導部門對企業的資質、口碑、有無頻繁的勞動仲裁記錄等信息負有審核義務。對于有違約記錄的企業,學校應向學生發出警示,甚至取消其來校宣講招聘的資格。”李軍說。 (部分受訪者為化名) EUQOYFAGJGQA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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