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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按照國際法,中國也沒義務搭救被困的美國航天員 |
2024-10-06 00:55:45 來源:廣西雲-廣西日報 編輯:潘曉明 |
(原标題:即便按照國際法,中國也沒義務搭救被困的美國航天員) 以下文章來源于科工力量 ,作者張誠信 科工力量. 觀察者網科技工業新聞小組官方賬号 6月5日,美國航天員巴裡·威爾莫爾和蘇尼·威廉姆斯乘坐波音公司的“星際客機”(CST-100 Starliner)進入太空 【文/蘭州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博士研究生 張誠信】 6月5日,當美國航天員巴裡·威爾莫爾和蘇尼·威廉姆斯乘坐波音公司的“星際客機”(CST-100 Starliner)進入太空時,他們也許憧憬着在完成任務後與家人共度六月節(6月19日,又名“解放黑奴紀念日”)的時光。按照原計劃,“星際客機”将在14日返回地球。萬萬沒想到,事到如今,他們甚至錯過了與家人共度獨立日(7月4日)假期的機會。由于一系列技術故障,“星際客機”已經滞留太空一個多月,而且波音公司至今無法給出明确的返航時間表。或許,他們可以開始祈禱在9月之前能夠返回地面過一個完整的勞動節了。 6月5日,美國波音公司“星際客機”飛船從佛羅裡達州卡納維拉爾角太空軍基地發射升空 圖源:新華網 01. 表現持續“拉跨”,波音難辭其咎 實際上,“星際客機”的研發和服役過程本就命運多舛。經過多次延期後,原定于2017年首飛的“星際客機”終于在2019年12月20日搭載“宇宙神-5”運載火箭完成首飛,卻未能進入預定軌道。調查報告顯示,是機載時鐘設置有誤,導緻飛船未能在正确的時間段内點火。2022年,“星際客機”實施了兩次無人發射任務,以檢驗其在無人狀态下與國際空間站對接的能力。結果,第一次任務因為推進器故障而取消,第二次任務則是在飛行過程中又遭遇推進器點火故障,最後不得不啟動備用能源系統才抵達國際空間站。 此後,“星際客機”原計劃于2023年上半年載人前往國際空間站。不出意外地,這次載人飛行任務又延遲至2023年下半年,接着延遲至2024年5月和6月。6月5日,“星際客機”終于搭載兩名NASA航天員發射升空,卻在與國際空間站對接時發生了氦氣洩漏和推進器故障。危急關頭,兩名航天員不得不通過手動控制才完成了對接。但是,上述故障依然存在。為了調查并排除故障,NASA和波音公司已多次推遲返航時間。 波音星際客機飛船 圖源:新華網 據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報道,在解決氦氣洩露和推進器技術問題之前,返航計劃可能被“無限期延遲”。NASA商業載人項目經理史蒂夫·斯蒂奇稱:“兩名航天員非常安全,并沒有被困在太空,我們并不着急返回……我們在對故障進行測試分析,我認為正走在正确的道路上。”當然,是不是真的不着急,得問航天員本人。 自投入運營以來,“星際客機”沒有一次發射任務不出“幺蛾子”,難免讓人懷疑它是不是沒有用心做質量管理和出廠檢測,仔細驗證産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便不追究當初的産品驗收環節,“星際客機”的服役和運營也缺乏科學規劃,甚至急功近利,盲目推進,無視産業技術發展的基本規律。如前所述,明明在無人飛行狀态下都事故不斷,波音公司卻要直接嘗試載人飛行任務,而不是在改進設計方案和優化飛行系統的基礎上,多做幾次無人飛行試驗,直到推進器等機載設備的故障被清除為止。甚至在本次載人發射之前,“星際客機”就發生了氦氣洩漏,但波音公司認為“問題不大”,強行批準了此次發射。 相比之下,中國是在連續發射了從神舟一号到神舟四号四艘無人試驗飛船,而且全部安全返航并取得預期成果後,才發射了第一艘載人飛船神舟五号。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X)的載人“龍”飛船(SpaceX Dragon2),也是經過了三次無人試飛和一次載人試飛,且全部達到預定指标之後,才在2020年11月實施了首次正式的載人飛行任務。 SpaceX的載人“龍”飛船(SpaceX Dragon2) 圖源:騰訊科技 顯然,兩名美國航天員目前的處境,就是波音公司的“鍋”。 02. 求助第三方可能性甚微,迫不得已時最可能想到俄羅斯 既然責任如此清晰,這個“爛攤子”理應由波音自己收拾幹淨,而不是甩給别人。但我們可以設想一下,波音向第三方機構求助的可能性有多大?又會向誰求助? 首先,不到萬不得已,波音不會請求任何第三方機構來搭救這兩名航天員。根據與NASA簽署的招标合同,“星際客機”是由波音公司負責研制的新一代商用載人飛船,用于搭載NASA航天員往返國際空間站,NASA為此向波音提供42億美元的資助。當然,資助不是白拿的。“星際客機”必須搭載NASA航天員完成至少一次載人飛行測試,以及至少兩次、至多六次正式的載人飛行任務,而本次任務正是合同規定的。一旦讓第三方取代波音完成任務,隻會充分暴露波音履約能力的低下,并對波音的品牌公信力造成嚴重打擊。從今往後,NASA絕大概率不會再授予波音類似合同,甚至不排除當即與波音讨論違約賠償或解約事宜的可能。根據設計指标,“星際客機”可以在與空間站對接的狀态下駐留太空210天之久。既然如此,波音完全有大把的時間“以拖待變”。 如果真的出現了萬不得已的情況呢?到那時候,波音最不可能求助的對象,也許是許多網友呼聲最高的載人“龍”飛船。因為在當年的合同中,除了“星際客機”,NASA還相中了另一款載人飛船,也就是SpaceX的載人“龍”飛船,兩者構成直接競争關系。如果波音公司中途求助SpaceX,等于主動承認自家産品質量不如競争對手,雖然這事早已衆人皆知,後者的載人“龍”飛船已經成功執行了超過10次載人飛行任務。而這種近似于投降的姿态,既是為競争對手免費打廣告,也是主動割讓相關任務領域的市場份額。 此時,波音僅剩下兩個理論上的選項——中國的神舟飛船與俄羅斯的聯盟号飛船。 北京時間2024年7月3日,神舟十八号航天員乘組圓滿完成第二次出艙活動 圖源:中國航天報公号 從技術可行性的角度來說,聯盟号與國際空間站俄羅斯艙段的對接系統直接适配,而且俄羅斯已經連續二十多年向國際空間站發射聯盟号載人飛船,其對接操作十分成熟。屆時,兩名美國航天員沒準可以先轉移到俄羅斯艙段,然後進入聯盟号飛船,在另一名俄羅斯航天員的陪同下返回地面。但神舟飛船的對接系統與國際空間站并不适配,而且兩者的平均飛行高度及軌道傾角也有很大差異。 從制度可行性的角度來說,俄羅斯的聯盟号飛船也是更優的選項。哪怕在烏克蘭戰争爆發兩周年、美西方與俄羅斯關系嚴重惡化的今天,美俄圍繞國際空間站的航天合作仍在延續。當然,雙方的合作層次已經遠不如美國航天員租用俄羅斯飛船進入太空的時期,而對于太空救援這種高風險活動,波音和NASA必然會考慮更多的利害因素。但是,美國早已明令禁止了所有與中國的官方航天合作,再加上《國際武器貿易出口條例》、《出口管理條例》、對外投資審查委員會等其他政策壁壘,連企業與中國的航天合作都寸步難行。波音向國際空間站運送NASA航天員,并接受NASA的監管,在這種情況下向中國求助,顯然違反了《沃爾夫修正案》的規定,首先NASA就不會同意。當然,這也說不準,畢竟NASA已經開始探讨如何在不違反《沃爾夫修正案》的前提下向中方索要到嫦娥六号帶回的月壤。似乎當中國主動幫忙和提供好處的時候,《沃爾夫修正案》就可以“靈活變通”了。 俄羅斯聯盟号飛船 圖源:中新網 但是,真正關鍵的問題還不是中國提供救援的可行性,而是中國究竟有沒有救援的義務,尤其是法定義務。 03. 若波音上門求援,中國有權置之不理? 随着人類太空探索事業的發展,如何保障航天員的生命安全已成為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對此,在廣大成員國的推動下,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組織制定并通過了一系列關于規範太空活動行為和防範太空活動風險的制度規範,構成了相關的國際空間法體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外層空間條約》(Outer Space Treaty)和《營救協定》(Rescue Agreement),兩者均具備永久有效期。中國分别于1983年和1988年簽署了這兩份文件。 圖為電影《火星救援》劇照 作為國際空間法體系的第一部成文法,《外層空間條約》确立了對太空活動的一系列指導原則,其中就對航天員的營救行動。第五條指出:“發現航天員有意外事故、危難或在另一當事國境内或公海上緊急降落之情形,應給予一切可能協助。在航天員作此種降落時,應即将其安全而迅速送回航天器登記國(States Parties to the Treaty shall regard astronauts as envoys of mankind in outer space and shall render to them all possible assistance in the event of accident, distress, or emergency landing on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Party or on the high seas. When astronauts make such a landing, they shall be safely and promptly returned to the State of registry of their space vehicle)。” 《營救協定》則對營救行動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基于《外層空間條約》第五條所指的情形,《營救協定》第一條說明了締約國應如何提供協助——首先,通知發射當局,如果不能查明或聯系上發射當局,立即動用一切可用的通訊手段告知公衆;其次,向聯合國秘書長通報,聯合國秘書長再動用一切可用的通訊手段告知公衆(Notify the launching authority or, if it cannot identify and immediately communicate with the launching authority, immediately make a public announcement by all appropriat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at its disposal; Notif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o should disseminate the information without delay by all appropriat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at his disposal)。 第二條提出,如果有航天員因各種意外原因在某締約國管轄領域内降落,該締約國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營救此人,并提供一切必要協助,該締約國應将所采步驟及其進展情形通知發射當局及聯合國秘書長(If, owing to accident, distress, emergency or unintended landing, the personnel of a spacecraft land in territor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a contracting party, it shall immediately take all possible steps to rescue them and render them al necessary assistance. It shall inform the launching authority and also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steps it is taking and of their progress)。 第三條則補充了航天員降落于公海上或不屬任何國家管轄之地點的情形,并要求具備援助能力的締約國對搜救行動提供支持,同時将搜救進展通知發射當局及聯合國秘書長(If information is received or it is discovered that the personnel of a spacecraft have alighted on the high seas or in any other place not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 those contracting parties which are in a position to do so shall, if necessary, extend assistance in search and rescue operations for such personnel to assure their speedy rescue. They shall inform the launching authority and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steps they are taking and of their progress)。 綜上,相關國際法隻要求締約國盡力搜救那些已經墜落至地表的,尤其是本國領土範圍内的航天員,并随時向國際社會通報有關情況,哪怕對極少數具備載人航天能力的航天強國,也沒有要求其動用人員和設備前往外層空間實施救援。更何況,相關國際法對航天員遭遇的“意外”和“危難”狀态缺乏明确的界定,留出了較多的自由裁量權,讓締約國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和意志來評估航天員的處境。 按照現行國際法,除非墜落于中國境内或者周邊的公海,否則,中國沒有任何義務發射航天器上去搭救這兩名美國航天員。而NASA商業載人項目經理還非得強調兩名航天員目前“非常安全”,“沒有被困”,那麼中方就更有理由認為他們“感覺良好”了,和什麼“意外”、“危難”的狀态扯不上關系。所以,就算波音真的放下身段求助中國,也隻能吃個閉門羹。 總之,在波音飛船航天員被困這件事中,無論是從責任認定、任務可行性還是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看,中國都是一個純粹的局外人,完全沒有參與其中的必要。真正值得注意的是,都是私營航天公司,擁有相似的發展模式,波音和SpaceX的産品研發和運營水平早已拉開了巨大差距,其背後的影響因素和經驗教訓恰恰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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