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japanmature50路”每日報道
發布時間:2024-10-01 20:11:05 來源:網絡
上網購物,收到貨時發現不合适、不滿意怎麼辦?很多人都會選擇“七天無理由退貨”。一位路先生就是如此,他在某購物平台的自營店上購買了4部手機,收到貨物後他申請了“七天無理由退貨”,但卻遭到商家拒絕,于是路先生将網購平台訴至法院,不過最終,法院支持了商家的做法,這是怎麼回事呢?
2024年4月,路先生通過某電商平台的自營旗艦店下單購買了4台手機,共花費了兩萬一千多元錢。收到貨後,路先生以“不滿意手機攝像頭像素”為由,申請了“七天無理由退貨”,但卻遭到了平台的拒絕。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高雅:就挂出去賣了。但是賣的價格是低于市場價。
算下來,這4台手機“一進一出”,路先生一共損失了大約4000元錢。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高雅:因為原告覺得我可以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是由于電子商務平台拒絕了退貨申請,導緻手機沒有辦法進行退貨,損失就應該由平台來承擔。
于是,路先生将這家電商平台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自己因低價轉賣手機導緻的損失共計4000元。
原告 路先生:當時買了4台手機他們不給退,現在因為過了退送時間了,我訴訟請求每部手機要賠償價值損失1000塊錢,總共是4000元人民币。
平台:“無理由”不等于無條件無限制
對此,被告電商平台認為,“七天無理由退貨”中的“無理由”并不等于“無條件”“無限制”。平台方梳理網購訂單發現,原告路先生在半年時間裡頻繁下單後又申請退貨退款,并非善意的消費者,并且他購買商品不以生活消費為目的,不适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被告電商平台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告大量購買手機,近半年購買手機70單共106部手機,大部分手機都申請了退貨退款,生成售後單有77個。原告大量購買手機、頻繁下單又退貨退款的行為,顯然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費需求,并非善意的消費者。
半年手機退貨售後77次 為何如此頻繁
這份電商平台提供的證據資料可以看到,2024年1月至6月期間,原告路先生在平台上關于手機的退貨售後單多達77個。那麼,原告為什麼要購買這麼多台手機、又頻繁地退貨退款呢?
原告 路先生:新品上市我要買來試一下用一下,然後我覺得不滿意就退了。
在原告路先生看來,他隻是在行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商平台不應該拒絕自己的退貨申請。
那麼,電商平台是否有權拒絕路先生的“七天無理由退貨”申請呢?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高雅:2014年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已經規定了,消費者在網購的時候是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但是我們也要有條件地加以限制。
高頻次購買又退貨 不符合常理
法官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該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官認為,本案中,原告半年時間内在涉案電商平台購買商品共生成209個訂單,其中購買手機70單共106部手機;購買商品後共生成87個退貨售後單,關于手機的退貨售後單共77個,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這樣的高退貨率的确不合常理。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高雅:結合原告這種比較高頻次的購買又退貨的行為,是比較不符合常理的,也不符合為了生活所需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而且原告說他實際上購買是為了試用新機,我們認為試用新機可以在線下實體店去查看商品詳情,或者說觀看測評去完成。原告的這種頻繁的退換貨行為,确實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經營成本,也不利于平台正常的交易規則。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屬于對自身權利濫用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法律規定網絡購物的消費者享有依法退貨的權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購買後退貨的行為,反映其在購物時未能盡到起碼的謹慎義務,在行使退貨權利時過于随意,這種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成本,擾亂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是對自身權益的濫用。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高雅:最終法院認為原告這種不合理、頻繁購買又退貨的行為,是屬于濫用自己的無理由退貨的權利,最終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這項訴訟請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消費者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合理使用權利
法官提醒,在網絡購物日益便捷的當下,“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讓消費者能夠在購買後有一個合理的“反悔期”,從而更加放心地進行線上消費。但這并非無限制的權利,消費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合理地使用。消費者和商家雙向奔赴,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網絡購物環境,才能讓“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FDSFDFSWQEWQEQHEQ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