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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案】未經授權“搬運”他人短視頻帶貨構成侵權 |
2024-10-01 13:14:53 來源:廣西雲-廣西日報 編輯:潘曉明 |
未經授權直接“搬運”他人創作的短視頻侵權嗎?用戶用“搬運”的視頻帶貨,平台是否該擔責? 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涉及“搬運”短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對“搭便車”牟利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維護了短視頻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小張系短視頻博主,粉絲數超百萬。小張創作發布的短視頻主要圍繞商家要求廣告宣傳的商品,每條短視頻對外的服務報價均為2萬元。 小張發現,小梁多次未經許可,通過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在另一個短視頻App非法“搬運”其原創短視頻,銷售了大量與小張視頻中推廣的商品相似的商品,小梁的賬号粉絲數已超過35萬。 小張認為,小梁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某短視頻公司作為涉案短視頻App的運營者,與其用戶小梁存在直接的利益分享,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庭審過程】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部分短視頻在拍攝素材的選擇、拍攝角度和手法的選取、拍攝畫面的選擇及編排等方面體現出作者的取舍和選擇,具有獨創性,屬于視聽作品。剩餘部分的短視頻拍攝角度固定、拍攝場景單一、基本沒有鏡頭轉換,僅為機械、客觀地錄制相關商品,缺乏獨創性,屬于錄像制品。 制作者在将短視頻上傳至相應平台時,往往會自動在短視頻一角标注“@視頻制作者”,可視為對短視頻進行署名。該案中,涉案短視頻被發布時,标注的水印為“@小張”,該賬号主體系小張。可以依據上述标準,推定相關短視頻的制作者為小張。 小梁未經小張許可,将小張享有權利的涉案100條短視頻或原樣複制或簡單修改後在自己賬号進行發布,使公衆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侵害了小張就涉案短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雖然小梁在“搬運”視頻中推廣的商品與小張短視頻中的商品相同或類似,具有一定關聯性,但是這種聯系是由用戶小梁的行為建立的,并非是某短視頻公司建立的。因此,不會相應地提高某短視頻公司的審核或注意義務。從現有證據來看,涉案短視頻的知名度和被訴侵權短視頻的熱度,未能達到使某短視頻公司明顯感知的程度,對于小張要求某短視頻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令被告小梁賠償原告小張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2.25萬元。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朱閣表示,短視頻行業發展如火如荼,衆多創作者投身于短視頻創作,為大衆帶來了大量優質的視頻資源。準确認定短視頻的性質,厘清、細化權屬認定标準,對于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對于平台存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不能一味地加重平台的注意義務,需要根據平台的經營情況及侵權行為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準确界定平台責任、規範平台行為,從而促進整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UQOYFAGJGQA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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